Article 4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途,侵占城镇住宅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设置紧急呼叫装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