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信用分级制度,确定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监管;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并依法向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信用档案包括登记、备案、变更、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级评定结果等信息。有关部门对严重失信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和个人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