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凡具有本省户籍并且年龄在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高龄津贴,对一百周岁以上老年人应当予以特殊照顾。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提高高龄津贴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