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并将资金主要用于居家和社区养老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通过购买服务、合同外包、委托等多种形式,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探索开展物业服务和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鼓励和支持公益慈善力量、各类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助、捐赠等方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壮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市场,实现居家和社区养老事业与产业协同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