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健康咨询、健康体检、药事指导等专业化服务;

(二)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签约老年人提供常见病、慢性病等跟踪随访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医疗服务;

(三)开展城乡社区医养结合服务;

(四)开展传染病预防,为患有常见病、慢性病、多发病的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康复等指导,为有医疗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优先就诊和预约转诊等服务。

支持执业医师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内设置的医疗机构开展多机构执业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用药管理、药品供应和医疗保障政策,为老年人治疗、用药、费用结算等提供便利。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