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发现存在违法、虚假信息的,应当立即删除,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求职者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删除其个人信息或者予以更正。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