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Chapter 5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Article 23In force使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现代院所制度,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落实选人用人、科研立项、成果转化、薪酬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本市完善使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评估制度,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其自身定位开展分类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机构支持、调整、终止的依据。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Article 2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