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违反绿心规划审批建设项目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四)侵占、截留、挪用绿心保护、民生保障、乡村振兴以及生态保护补偿等方面资金的;
(五)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六)其他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绿心保护职责的。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