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4Repealed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立项、拨款、信贷等方面给予保证。把环境保护目标纳人市长(专员)、县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做为考核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指标。各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把防治污染、改善环境,做为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