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Chapter 4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Article 35Repealed对固体废物应当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擅自堆放、弃置、倾倒固体废物。有害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的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堆放场与填埋场的选址,应当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同意后确定。严禁将国外、省外的有毒有害废物和工业、生活垃圾转移到本省处置。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Article 3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