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同级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做出的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撤销或变更的建议。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执法有稽查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有权建议变更,直至撤销。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