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乌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消除地质安全隐患、土地复垦、恢复植被、防治污染等措施,加快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并加强对在建和运行中矿山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切实履行矿山污染防治、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生态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生态修复。无法确定责任人、责任人灭失等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按照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方案进行矿山生态修复。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