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乌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乌江流域农业生产应当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减少化肥、农药施用,推广有机肥使用,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科学划定流域沿岸畜禽养殖禁养区,禁止在禁养区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的,不得直接排放。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