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水行政等部门建立健全乌江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等监测网络体系,统一规划、设置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建立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统一组织开展乌江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定期发布水生态环境状况信息,评价市、县级人民政府水生态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