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禁止在乌江流域实施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倾倒油类、酸液、碱液或者有毒废液;

(二)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包装物;

(三)向水体直接或者利用渗井、渗坑、溶洞、裂隙等间接排放、倾倒磷、锰、锑、汞等工业废渣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在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存贮、掩埋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五)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丢弃农药包装物、废物;

(六)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

(七)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八)擅自在河道中筑坝、擅自改变河道走向;

(九)向水体排放、倾倒船舶垃圾、残油、废油;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单位和个人设置的废物储存、处理设施或者场所,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堆放的废物产生的污水渗漏、溢流和废物散落等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