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乌江流域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在乌江流域新建大中型水电工程,应当经科学论证,并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

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同步开展生态修复。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