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乌江流域保护和产业发展应当统一规划,发挥规划对推进乌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乌江流域保护综合规划编制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统领,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并与长江流域发展规划、水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乌江流域保护综合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