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 Issuing authority
- 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3, 2024
- In force from
- June 3, 2024
- Articles
- 46 articles
(2024年4月17日那曲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Chapter 2举行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必要时,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向主任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书面请假。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每次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缺席会议的原因,向主任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报告,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当合理安排会期和议程,保证必要的审议时间,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一)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
(三)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及有关科室负责人;
(四)主任会议邀请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治区、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乡镇人大主席以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
(五)主任会议决定列席的其他人员。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
旁听人员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建议的,会后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向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反映。
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督促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会议材料。
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分组会议由小组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应当按照会议日程,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对各项议程进行逐项审议。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定,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小组召集人由主任会议确定。
Chapter 3提出议案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委,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委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的人事任免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委审议、提出审议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公室拟订有关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重大事项议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提出;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人事任免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提出。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Chapter 4审议议案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属于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提请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紧急情况可以先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报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表决未通过的,提案人认为确需作出决议、决定的,可以重新提出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免人员意见分歧较大的,主任会议可以建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暂不付表决。提案人认为应当交付表决的,可以就有关情况向主任会议作出说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交付表决。
被任命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Chapter 5听取和审议报告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提出。常务委员会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并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
专项工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一)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二)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情况的报告;
(五)市人民政府关于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创建工作情况的报告;
(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创建工作情况的报告;
(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工作情况的报告;
(八)“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报告落实情况的报告;
(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十)市人民政府关于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
(十一)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十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有关部门关于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十三)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十四)其他报告。
Chapter 6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
专题询问的方案由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由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进行整理,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
主任会议决定质询案在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质询案可以书面答复或者口头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到会答复。
主任会议作出交受质询机关答复的决定以后,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允许撤回。
Chapter 7发言和表决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工作人员记录整理,经发言人审核签字后,编印会议简报并存档。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审议的议案,可以作出搁置审议、终止审议或者交专门委员会审议的决定。
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表决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Chapter 8报批、备案和公布
常务委员会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常务委员会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的决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的内容、方式,由主任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