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市、县(市)区供热专项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分期实施的原则,重点发展集中供热,鼓励和支持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及工业余热供热,加快供热区域热网互联互通建设,逐步替代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括逐步取消分散燃煤锅炉供热的计划和最终取消分散燃煤锅炉供热的时限。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