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改造、维护、管理。
用户出现上述行为造成室内温度不达标的或者造成其他用户温度不达标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