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供热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科学合理地制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为社会提供持续、稳定、符合标准的供热服务;
(二)做好供热能耗监测与分析,提高供热计量及科学调控能力;
(三)向社会公布公开报修、服务、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四)检修、维护供热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稳定供热;
(五)供热前应进行注水、打压、冷运等工作,注水时应提前通知用户;
(六)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安全生产,制定事故抢修抢险和应急处理预案,并公布抢修抢险电话。因设备故障或者事故影响正常供热时,应当及时抢修,并立即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告知用户;
(七)建立完善供热管线等设施档案,对不明确的供热管线进行探测,配合做好市政管网统计普查工作;
(八)建立并妥善保管用户档案;
(九)建立与供热行业信息监管平台运行相衔接的信息采集机制,及时汇集供热管理数据并实时上传;
(十)加强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升员工业务能力、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提供优质供热服务;
(十一)接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对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十二)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用热行为的巡查,发现用热违规违法行为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