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污费的,环境保护部门除追缴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并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挪用排污费或超标准排污费,由上级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退回挪用款项,惰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7,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