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Repealed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以拆除或闲置期间运行费用的1至3倍罚款,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加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超过标准的,由主管部门负责限期处置,并处以2000元至3000元罚款。超过处置期限仍然超过标准排放尾气行驶的,强制报废;应报废而不报废的,由政府追究有关部门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7,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