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地方环境质量补充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执行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本省未作规定的,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7,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