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使用义务劳动,在国有土地上栽植的树木,林权归经营管理单位所有;没有明确经营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单位所有;在承包荒山荒地上栽植的树木,归承包单位或个人所有;在集体土地上栽植的树木,归集体所有。如果情况特殊,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对林权所有者和在荒山荒地上建立义务植树基地的单位或个人,由县(区)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书和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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