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黎医药苗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April 28, 2024
- In force from
- April 28, 2024
- Articles
- 17 articles
(2024年1月12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黎苗医药是黎族苗族医药的统称,是黎族苗族人民在长期的医疗实践、健康养生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反映黎族苗族人民对自然、生命、健康与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以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康养体系。主要包括:
(一)黎苗医药理论体系、知识以及历史传承;
(二)黎苗医药材自然资源,黎苗药材种植、养殖技术,黎苗药材采集、加工、炮制、储存等方法、技术;
(三)黎苗医药饮片、成药制剂研发、制作加工、储存的方法、技术;
(四)黎苗医药的预防、诊疗、保健、康复的方法、技术及其器械、器具;
(五)黎苗医药单方、复方、验方、秘方、论文、专著、文献等;
(六)黎苗医药熏蒸、药浴、温泉泡浴等疗法;
(七)其他使用黎苗医药的方法、技术。
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黎苗医药管理与服务工作,对黎苗医药自然资源进行定期普查和动态监测,建立黎苗医药自然资源数据库,并按照需要保护的范围、品种、等级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定期对黎苗医药从业人员进行普查、登记;做好黎苗医药学术理论、临床经验、确有成效医技医术的总结和存档。
自治县宣传、医疗保障、旅游文化、市场监管、科技、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林业、财政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共同做好黎苗医药保护与发展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定期举办黎苗医药学术研讨会和黎苗医药产品交易会,推进黎苗医药的对外交流和传播。
自治县人民政府举办的文化馆、博物馆应当设立黎苗医药展示区,鼓励景区景点、乡村旅游点、高端酒店等商业场所宣传黎苗医药文化。
每年农历七月初七为自治县黎苗医药文化宣传日。
在政府举办的中医医院设黎医苗医科室,有条件的乡(镇)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设黎医苗医诊馆(室)。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申报黎医苗医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对民间习惯使用的安全有效的黎苗医药单方、复方、验方、秘方进行收集、整理和挖掘,并不断研究完善、开发利用和推广。
鼓励与支持在黎苗药材种植、养殖、技术研发、生产加工、商贸物流等方面同自治县外区域加强合作交流、促进优势互补、上下游产业衔接。
鼓励和支持集聚黎苗医药特色资源,建设集医疗、健康服务、康复疗养等为一体的实体型黎苗医养健康服务基地,推动黎苗医药与文化、旅游、农业等产业融合发展。
支持黎苗医药行业协会、企业制定黎苗医药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支持申报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
黎苗医药知识产权可以依法有偿许可使用、转让,也可以作价出资,参与开发和利益分配。
支持黎苗医药专家在本自治县设立工作室,开展教学、科研、学术交流活动,允许其在执业注册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
举办个人黎苗医诊所,应当依法进行备案登记。
(一)实行黎苗医药传承人制度。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遴选黎苗医药传承人。被认定为黎苗医药传承人的,享有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二)制定黎苗医药师承教育办法,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黎苗医药从业人员带徒授业,鼓励护理人员跟师学习黎苗医药适宜技术。
(三)支持黎苗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将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黎苗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予以保护。
(四)实行县级“名黎医”“名苗医”认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