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的“景德镇制”陶瓷是指在景德镇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景德镇制”陶瓷标准生产制作,由景德镇陶瓷协会授权使用“景德镇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陶瓷产品。

本条例所称的“景德镇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指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授权由景德镇陶瓷协会申请,并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核批准、注册登记,用以证明景德镇陶瓷产品原产地、生产工艺、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系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类别为陶瓷类。

本条例所称的“景德镇制”陶瓷标准是指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发布的“景德镇制”陶瓷地方标准和景德镇陶瓷协会制定的“景德镇制”陶瓷系列团体标准。

本条例所称的“景德镇制”陶瓷专用标识是指专用于“景德镇制”陶瓷的生产主体、产地、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年份、生产工艺等内容查询,具有防伪溯源功能的实物识别标签。

Local Regulations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