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景德镇制”陶瓷专用标识使用人转让、赠与、出借“景德镇制”陶瓷专用标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伪造、擅自制造的“景德镇制”陶瓷专用标识及工具,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