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重处罚。

(二)违反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经批准在禁航水域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责令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的处罚。

(三)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旅游者超越划定的水域范围活动的,责令改正;旅游景区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应当处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