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多元投入体系,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捐赠、依法设立基金等方式参与红色资源保护利用。
依法筹集的资金,重点用于下列支出:
(一)红色资源调查、认定、征集、收购等;
(二)红色资源的日常管理、抢救性保护和修缮;
(三)红色资源的理论、应用研究及数字化保护;
(四)红色资源的宣传、作品创作、保护利用人才的培训;
(五)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方面的表彰、奖励;
(六)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方面的其他支出。
鼓励开发红色资源保护利用保险产品。
Local Regulations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