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本条例所称红色资源,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包括:
(一)重要机构、会议、事件、战役、战斗有关的旧址、遗址、遗迹和场所;
(二)烈士陵园、烈士骨灰堂、烈士英名墙、纪念堂馆、烈士碑亭、烈士塑像、烈士广场等纪念设施;
(三)重要人物、英雄烈士的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
(四)重要文件、手稿、电文、报刊、音像、标语、宣传品、口述资料、回忆录、著作、档案等文字及影像资料,遗物等代表性实物;
(五)其他具有代表性的红色资源。
Local Regulations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