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应当开展公益法治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承担公益法治宣传责任,开设法治栏目,加强法治新闻报道和典型宣传,制作、刊播法治宣传教育公益广告。

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在从事相关经营业务过程中,开展公益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国家机关、公共服务机构的服务大厅和服务窗口应当运用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设施进行公益法治宣传教育。

车站、医院、社区、商场、邮政、银行、宾馆等公共场所和单位,应当在其管理或者经营的区域内建设法治宣传教育设施,运用户外广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移动电视屏、公示宣传栏等设备设施,开展公益法治宣传教育。

鼓励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运用微信、微视频、移动客户端等新技术新媒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