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应当在检测项目完成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向检测项目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送检测信息,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检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纳入信用档案,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的违法失信信息,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

Local Regulations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