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予以公告。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等相关部门根据地理位置、气候背景、工作特性,将可能遭受气象灾害影响较大的单位确定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