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各代表团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和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市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员应当分别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