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大连海事法院院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在会议举行前,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请假;会议期间因故不能继续列席的,应当向大会秘书长请假。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