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自治条例草案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起草。
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单行条例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起草。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单行条例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自行起草或者组织政府有关部门起草。
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单行条例案,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起草。
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单行条例案,由提案人负责起草,也可以根据提案人的申请,由主任会议决定交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起草。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单行条例案,可以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单行条例案,可以由主任会议决定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案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调研、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
Local Regulations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