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条例案,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会议后将条例草案及其起草说明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条例草案及其说明应当及时发给有关国家机关、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领域专家等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十日。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以适当形式反馈。

人大常委会决定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条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二个月前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征询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