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处分: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和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建设城市供水工程的。

Local Regulations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