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本市实行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制度。运行维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相关职能部门为运行维护责任人;
(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所有权人为运行维护责任人;
(三)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合同约定负责运行维护的主体为运行维护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完成移交的,其建设单位为运行维护责任人。
运行维护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运行维护责任人。
海绵城市设施可以委托第三方运行维护。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