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落实下列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一)城市道路与广场建设应当改变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增强对雨水的消纳功能,提高透水铺装率;

(二)公园和绿地建设应当采取低影响开发措施,消纳自身雨水,有条件的应当为滞蓄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三)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因地制宜规划建设雨水系统,提高雨水积存、滞蓄和利用能力;

(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应当经过岸线净化,沿岸截流干管建设和改造应当控制渗漏和污水溢流;

(五)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整治应当注重恢复和保护水系的自然连通,增加水体流动性和自我恢复功能,提高雨洪径流的调蓄调配能力;

(六)海绵城市建设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