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加强制造业人才需求预测,支持企业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鼓励教师参加企业实践锻炼,校企互兼互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各类补贴资金,支持职业学校开展补贴性培训,完善产教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等方式,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紧缺人才培养。
赋予符合条件的大型制造业企业高级职称评审权。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