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支持制造业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创建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制造业创新平台,开展重点领域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支持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在本省落户或者设立分中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创新成果产业化管理服务机制,支持中试基地建设,承接创新成果转化落地。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