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国家、省立法情况、全国和省人大常务委员会要求以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者执法检查、立法后评估的情况以及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建议,组织开展市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国家制定或者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制定或者修改的地方性法规颁布后,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同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