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相衔接。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社会团体、法人和公民的立法建议,科学论证评估,在立法权限范围内,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统筹立改废释,增强地方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立法规划应当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六个月内完成编制工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后一个月内完成编制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拟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按程序报请批准。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应当督促立法规划、立法计划落实。

有关单位不能按时完成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确定的起草任务,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的委员会说明原因,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有关的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