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管理局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保税区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依照本条例制定保税区各项具体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三)在市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保税区及生活区土地规划、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开发,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有关手续;

(四)负责保税区及生活区供水、供电等公用事业的管理:

(五)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对保税区及生活区特种专业工程以外工程的建设施工进行管理;

(六)发布保税区的投资导向目录,协助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及其他管理事宜;

(七)负责保税区的劳动人事管理,根据需要拟订保税区年度招聘员工计划,经市人事、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按计划办理招调审批和聘用事宜;

(八)负责保税区内市属国有资产的管理;

(九)在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保税区及生活区环境保护工作;

(十)办理保税区中方人员因公短期出国和赴港、澳及境外培训的报批手续;

(十一)协调海关、边防检查、税务、外汇、公安、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等管理机关在保税区开展有关业务;

(十二)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