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撤销认证人员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撤销认证人员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