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召回产品的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缺陷产品的名称、种类、型号、批次、生产日期等产品信息;

(二)缺陷产品召回的方式、范围、时间、费用承担等召回信息;

(三)召回实施的组织、联系方式;

(四)可能影响的人群、严重或者紧急程度;

(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