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并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特区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四)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的产品质量状况。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