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乡村绿化的建设和管护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家所有的林地、草地,由市、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二)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通过承包、租赁、入股等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的,责任主体通过协议方式约定;
(三)林场经营区内,由林场经营者负责;
(四)县道、乡道、村道,由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五)农田防护林,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护;
(六)水库、河道岸线管理范围内,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村庄建设区公共绿化区域,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八)机关、企业、学校、医院等单位,由本单位负责。
责任主体不明确或者需要重新确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